香港化妝品標籤要中文嗎?警告字句中英對照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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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化妝品標籤不需要整張改成中文。法例只規定:貨品如附有關於安全存放、使用、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,這些字句須同時以中文及英文表達(《消費品安全規例》第456A章第2條)1。韓文標籤的貨品可以照樣出售,但若有「避免接觸眼睛」之類的注意事項,就要補上中英文版本。
以下六個步驟可在韓國化妝品入口香港前,先把標籤問題處理好。內容按法例及香港海關常見問題原文核對。
第一步:確認貨品受《消費品安全條例》規管
《消費品安全條例》(第456章)2第2條把消費品界定為一般供應予私人使用或耗用的貨品,包括其包裝;附表豁免食物、藥劑製品、毒藥及抗生素、傳統中藥等。一般護膚品及彩妝屬於條例範圍。第3條訂明條例不適用於過境貨物、轉運貨物及為出口而製造的貨品,所以只經香港轉往第三地的貨品要另行判斷。
第二步:找出標籤上所有警告及警誡字句
規定涵蓋貨品或包裝上的標記、貼在包裝上的標籤,以及放在包裝內的文件中,有關「安全存放、使用、耗用或處置」的警告或警誡。化妝品上常見的包括:
- 入眼時的處理方法、勿用於傷口
- 放於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
- 避免陽光直射;如有不適應停止使用
- 噴霧產品的易燃警告
成分表、使用方法和產品介紹不屬警告字句,不在這條規定之內。
第三步:中英文版本兩者都要有
香港海關的常見問題把情況分為三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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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原標籤的警告字句 | 須補上的版本 |
|---|---|
| 只有韓文等其他語文 | 相應的中文及英文版本 |
| 只有英文 | 相應的中文版本 |
| 只有中文 | 相應的英文版本 |
規例只寫「中文」,對香港消費者而言以繁體字最自然。譯文意思須與原文警告一致,不要只譯一半,也不要把多條警告縮成一句。
以一支韓國洗面奶為例,原標籤如寫有韓文「눈에 들어갔을 때에는 즉시 씻어낼 것」,加貼的貼紙可以寫成:「注意:避免接觸眼睛,如不慎入眼,請立即用清水沖洗。Caution: Avoid contact with eyes. If contact occurs, rinse immediately with water.」同一張貼紙上把幾條注意事項逐條列出,中英文排在一起,消費者最易對照,海關檢查時亦一目了然。
第四步:位置要顯眼、字體要清楚可讀
第456A章第2條要求中英文警告清楚可讀,並放在顯眼處:可以在貨品上、包裝上、穩固地貼在包裝上的標籤,或附於包裝內的文件。實務上多數入口商會在韓文原標籤旁加貼中英文貼紙。貼紙要貼得牢,也不要遮蓋批號或到期日。
第五步:其他標示內容須與實物相符
產地、成分、容量及功效介紹沒有語文規定,但屬《商品說明條例》(第362章)3所指的商品說明。第2條涵蓋成分、性能、製造地點及日期、製造者;第7條禁止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。加貼譯文時,不應加入原標籤沒有的功效字眼。
第六步:了解罰則並保存記錄
違反第456A章,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,其後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。例如海關在 2026年7月公布,一款膠原面霜的警告或警誡字句只有英文和韓文、沒有中文,涉嫌違反第456A章4。海關亦可按第456章第7至9條發出警告通知書、禁制通知書及收回通知書。立法會 2018年答覆(LCQ14)提到,海關會以巡查、抽查及試買方式監察市面上的化妝品,發現問題可發出禁制或收回通知書。加貼前後的標籤照片和供應商單據最好存檔,日後被查詢時較易交代。
資料來源
- 《消費品安全規例》第456A章: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456A!zh-Hant-HK
- 《消費品安全條例》第456章: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456!zh-Hant-HK
- 《商品說明條例》第362章: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362!zh-Hant-HK
- 香港海關 保障消費者權益常見問題:https://www.customs.gov.hk/tc/service-enforcement-information/consumer-protection/faqs/index.html
- 香港海關 消費品安全:https://www.customs.gov.hk/tc/service-enforcement-information/consumer-protection/goods-safety/index.html
- 立法會答覆 LCQ14(2018):https://www.info.gov.hk/gia/general/201806/27/P2018062700331.htm
延伸閱讀:化妝品進口香港規例 · 香港與內地化妝品進口分別 · 化妝品商品說明條例
註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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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,消費品安全規例(第456A章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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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,消費品安全條例(第456章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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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,商品說明條例(第362章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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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政府新聞公報,Hong Kong Customs alerts public to one model of unsafe collagen cream (with photos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