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南亞化妝品註冊比較:東盟六國通報制度一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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Сайт на русском東南亞化妝品「註冊」,其實大多是通報制:東盟各國按《東盟化妝品指令》(ACD),在產品上市前向當地監管機關通報,而不是逐項審批;而且只有在當地登記的公司才可以提交通報。在一國完成通報,並不代表可以在另一國銷售,每個市場都要有自己的本地通報持有人。盛裕全球貿易負責供貨,不代辦通報,通報由當地進口商或持有人提交。
香港貿易公司常把韓國化妝品轉售東南亞,下表根據各國監管機關資料和法規原文整理六個市場的分別;官方資料未能確認的項目會照實標明。
東南亞化妝品註冊對照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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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比較項目 | 新加坡 | 馬來西亞 | 泰國 | 越南 | 菲律賓 | 印尼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監管機關 | 衞生科學局(HSA) | 國家藥品監管局(NPRA) | 泰國食藥局(Thai FDA) | 衞生部藥品管理局(DAV) | 食品藥物管理局(FDA) | 食藥監局(BPOM) |
| 制度 | 供應前通報 | 通報 | 通報 | 產品公布(通報) | 產品通報 | 通報 |
| 由誰提交 | 在 ACRA 登記的本地實體 | 在公司委員會登記的本地公司 | 泰國登記的進口商或製造商 | 業務範圍包括化妝品的本地企業 | 持有營業許可(LTO)的本地公司 | 持營業編號(NIB)的進口商等 |
| 系統 | PRISM | QUEST3+ | e-Submission | 國家公共服務入口網站(可網上提交) | FDA e-Portal | BPOM 通報系統 |
| 有效期 | 一年,每年重新通報 | 兩年 | 三年 | 受理編號簽發日起五年 | 申請時選擇(一至三年) | 三年,可續期 |
| 備註 | 每個色號、香味分開通報(不同容量毋須分開通報) | — | 分高、低風險;曼谷場所的低風險產品先發編號、後審核 | 屆滿前重新公布 | 先取得 LTO 再通報產品 | 非東盟產品須自由銷售證明(CFS) |
共通點:本地公司、上市前通報
六個市場都不容許外國品牌直接通報,要由本地登記公司負責。馬來西亞 NPRA 的化妝品管制指引(PDF)1規定,通報持有人須是化妝品範疇的本地註冊公司。製造、銷售或進口未通報的化妝品屬違法。
新加坡 HSA 的通報說明2指出,製造商和進口商要在供應前通報,不同色號、香味等款式要分開通報,但同一產品的不同包裝容量毋須另行通報;申請人須先在 ACRA 登記本地實體,經 PRISM 提交,通報有效期一年。
各國不同之處
泰國:由泰國登記的進口商或製造商經 e-Submission 通報。泰國食藥局把化妝品分為高風險和低風險兩類,不在高風險清單內的產品屬低風險;製造或進口場所位於曼谷的,低風險產品繳費後即獲發通報編號,之後再審核;通報受理證有效期三年34。最新條件要以泰國食藥局指引為準。
越南:進口商提交產品公布文件,由藥品管理局發出受理編號。根據衞生部第 06/2011 號通告5第 10 條,受理編號自簽發日起有效五年(見法規原文),繼續銷售須在屆滿前重新公布。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的第 34/2025/TT-BYT 號通告6修訂了公布程序,但沒有改動五年有效期;新的化妝品法令仍在草擬。
菲律賓:公司要先取得營業許可(LTO),再為每個產品通報,有效期在申請時從一年、兩年、三年中選擇7。
印尼:根據 BPOM 2022年第 21 號規例,進口商要具備營業編號(NIB),從東盟以外進口的還要自由銷售證明(CFS);通報有效期三年,可以續期(第 45 條)。清真要求另有時間表,見印尼化妝品清真認證。
要向韓國供應商索取的文件
各國本地夥伴要求的文件大同小異:
- INCI 全成分和配方比例(見化妝品成分 INCI 名稱)。
- 製造商資料和 GMP 證明。
- 非東盟產品的自由銷售證明或其他原產地文件。
- 當地語言的標籤稿。
東盟的成分附件結構與歐盟相近,已按歐盟規定核對過的產品,準備起來會較快(見歐盟與韓國化妝品禁用成分)。不過附件會定期修訂(2026-1 版日期為 2026年6月10日),部分禁用規定較遲生效,例如二苯甲酮自 2026年11月19日起、4-甲基亞苄基樟腦自 2028年11月17日起禁用8。
經香港轉售東南亞要注意
香港公司可以作為向東南亞進口商供貨和收款的一方,但各國通報要由當地持有人提交,產品標籤上的責任公司也是當地公司。經香港轉運不會免除當地的通報、標籤和清真要求。轉口安排見經香港轉口貿易。
SEONGWOO GLOBAL 在首爾和香港各有一家公司,向海外買家供應韓國護膚品。如有東南亞客戶需要韓國產品,可由以下頁面查詢。
相關文章:印尼化妝品清真認證 · 韓國化妝品出口日本 · 經香港轉口貿易
註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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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PRA,Guidelines for Control of Cosmetic Products in Malaysia(PDF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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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SA,Submit notification and re-notification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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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,หลักเกณฑ์การพิจารณาการจดแจ้งเครื่องสำอาง (ฉบับปรับปรุง พ.ศ. 2564)(PDF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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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,Q&A การจดแจ้งเครื่องสำอาง (update กุมภาพันธ์ 2567)(PDF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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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ộ Y tế,Thông tư số 06/2011/TT-BYT Quy định về quản lý mỹ phẩm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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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政府法規文件庫,Thông tư số 34/2025/TT-BYT sửa đổi, bổ sung một số điều của Thông tư số 06/2011/TT-BYT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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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賓食品藥物管理局,Citizen’s Charter: Issuance of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(PDF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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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來西亞國家藥劑監管局(NPRA),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nex II, version 2026-1 (10 June 2026)(PDF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