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國化妝品出口日本:製造販賣業許可、化粧品基準與標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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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化妝品出口日本,關鍵在於日本境內要有一家持有「化粧品製造販賣業許可」的負責公司。進口化妝品在日本銷售,須由這家公司為每個產品辦理製造販賣申報、確認符合日本的化粧品基準,並以日文全成分標籤出貨。韓國品牌或香港貿易公司不能在境外取得這個許可,所以一般由日本進口商擔任。
法律依據是日本的《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》(藥機法)。以下分五步說明。
第一步:確定日本的製造販賣業者
根據 JETRO 的化粧品進口手續說明,進口並銷售化妝品須取得化粧品製造販賣業許可,向負責辦事處所在的都道府縣藥務部門申請。神奈川縣的許可說明補充,持牌人要符合品質管理(GQP)和上市後安全管理(GVP)標準,並委任具藥劑師資格或化學背景及相關經驗的「總括製造販賣責任者」。
這個角色和韓國的責任販賣業者相近(見韓國化妝品責任販賣業)。與日本客戶洽談時,先確認對方是否已持有許可。
第二步:按化粧品基準核對配方
日本「化粧品基準」(2000年由當時的厚生省發出的告示第 331 號,原文現載於厚生勞動省網站)1由兩部分組成:禁用或限用成分的負面清單,以及防腐劑、紫外線吸收劑、焦油色素等只能使用指定成分的正面清單。據 JETRO 說明,符合化粧品基準並標示全成分的產品可以申報方式銷售;使用厚生勞動省指定成分的產品,則須逐項取得製造販賣承認。
韓國允許的防曬劑或色素,如果不在日本正面清單上,就要修改配方。核對方法可參考歐盟與韓國化妝品禁用成分。
第三步:外國製造業者申報和產品製造販賣申報
東京都的申報說明資料(PDF)指出,進口產品在提交製造販賣申報前,要先向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(PMDA)提交外國製造業者的申報;之後由日本製造販賣業者為每個產品提交化粧品製造販賣申報。過程中需要韓國工廠的名稱和地址,供應方要準確提供。
第四步:日本境內的包裝、標示、保管據點
神奈川縣說明,自行進口並以自家名義出貨的公司,除製造販賣業許可外,還要取得涵蓋包裝、標示、保管的化粧品製造業許可;即使進口時已貼好日文標籤,也要在日本境內的製造所暫存並進行規定的檢驗。
JETRO 列出直接容器或包裝的標示事項:製造販賣業者名稱、產品名稱、批號,原則上要列出全成分。日本的全成分使用日文標示名稱,所以要把韓國成分先對應到 INCI 名稱,再對應到日文名稱。可以宣稱的功效範圍亦有規定,不能直接翻譯韓國的宣傳字句。
第五步:通關和其他規定
化妝品一般歸入 HS 3304(彩妝、防曬)、3305(護髮)或 3401(皂類),JETRO 建議先向海關申請事前教示。大量進口樣品可能需要地方厚生局的進口確認證;符合指定條件的噴霧(氣霧劑)要取得《高壓氣體保安法》的適用除外確認。個人自用、每款標準尺寸 24 件以內的進口不受規管,但商業進口要完成以上全部手續。
香港貿易公司的角色
香港公司可以作為向日本進口商供貨、簽約和收款的一方,但日本的製造販賣業許可、申報和標示責任,都要由日本持牌公司承擔。洽談時先分清這條界線,可以避免日後的誤會。
小結
- 必須有持化粧品製造販賣業許可的日本夥伴。
- 每條配方都要按化粧品基準核對。
- 先做外國製造業者申報,再為每個產品做製造販賣申報。
- 在日本持牌據點貼上日文全成分標籤。
SEONGWOO GLOBAL 在首爾和香港各有一家公司,向海外買家供應韓國護膚品。如有日本客戶需要韓國產品,可由以下頁面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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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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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厚生勞動省,化粧品基準(平成12年厚生省告示第331号)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