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國化妝品出口版內銷版分別:標籤、標準與銷售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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Сайт на русском韓國化妝品出口版和內銷版的分別,關鍵在於跟哪個國家的規定。在韓國銷售的內銷版,必須符合韓國《化妝品法》全部標示和安全標準;只供出口、不在韓國銷售的產品,則可按《化妝品法》第 30 條1,在指定範圍內改為遵守入口國的規定。所以出口版的標籤語言、標示項目、條碼都可能不同,配方亦有按目的地調整的空間。
出口版不代表次一級,內銷版也不代表較好,兩者只是為不同市場而設。同一品牌不同產品的實際分別各有不同,入貨前問清楚最穩陣。
《化妝品法》第 30 條:出口產品的例外
第 30 條規定,「不在國內銷售、只以出口為目的」的產品,可不適用以下條文,改為遵從入口國規定:
- 第 4 條:機能性化妝品審查或報告
- 第 8 條:化妝品安全標準(禁用成分、限用成分等)
- 第 9 條:安全容器及包裝
- 第 10 至 12 條:標示事項、價格標示、標示注意事項
- 第 14 條:標示及廣告內容的實證
- 第 15 條第 1、5 款,第 16 條第 1 項第 2、3 款及第 2 項:相關的禁售條文
此外,施行規則2第 21 條規定標示須用韓文,但「出口產品等可用出口目的國的語言標示」。
韓國化妝品出口版內銷版分別一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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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項目 | 內銷版 | 出口版(只供出口) |
|---|---|---|
| 遵守的規定 | 韓國《化妝品法》全部條文 | 在第 30 條例外範圍內按入口國規定 |
| 標籤語言 | 必須有韓文,可加外文 | 可用出口目的國語言 |
| 標示項目 | 第 10 條全部項目 | 按入口國標示要求,例如當地入口商或負責人資料 |
| 成分標準 | 適用韓國安全標準 | 可按入口國的成分規定 |
| 功效標示 | 經食藥處審查或報告後標「기능성화장품」 | 不屬韓國機能性審查範圍,按入口國分類 |
| 條碼 | 按食藥處規定格式 | 可按入口國或零售渠道要求 |
| 能否在韓國銷售 | 可以 | 例外只適用於不在韓國銷售的產品 |
| 是否正貨 | 正貨 | 正貨 |
出口版可以在韓國賣嗎?
第 30 條的例外只適用於「不在國內銷售」的產品。按其他國家規定生產的版本如果在韓國出售,就要完全符合韓國的標示和安全標準;沒有韓文標示,或含有不符合韓國標準的成分,在韓國銷售便可能違規。
對香港和其他市場的入口商來說,反方向更值得留意:韓國內銷版可以出口,但標籤只符合韓國要求,到了你的市場,可能要另外加上當地語言標示、入口商資料或警告字句。韓國標籤包括哪些法定項目,可參考 韓國化妝品標籤標示規定。
入貨前要問清楚的事
- 收到的是哪個版本:報價時就問清楚是韓國內銷版,還是為某個國家而做的出口版。產品名稱一樣,標籤和條碼也可能不同。
- 是哪個國家的出口版:為其他國家做的出口包裝,未必適合你的市場。
- 日期格式:出口版的日期次序可能不同,見 韓國化妝品到期日點睇。
- 貨源渠道:水貨多數保留原銷售地標籤,所以這個問題和 化妝品行貨水貨分別 互有關連。
- 配方有沒有分別:單看包裝正面判斷不到,要比較全成分,有需要時參考品牌公開的說明。
- 條碼與上架:出口版的條碼可能與韓國內銷版不同。貨品如要上零售連鎖店或網上平台,先確認平台登記的條碼與實際收到的版本一致,免得上架時對不上。
- 文件紀錄:同一產品有多個版本時,入貨時請在發票或裝箱單註明版本,日後補貨、處理客戶查詢或應付抽查時都會方便得多。
另一項與出口有關的例外:動物測試
《化妝品法》第 15 條之 2 原則上禁止流通經動物測試的化妝品,但列明了例外,包括出口目的國法例要求動物測試的情況。處理只供出口的產品時,可一併留意這條條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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