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國化妝品到期日點睇?使用期限與開封後期限分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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Сайт на русском韓國化妝品到期日怎樣看?其實只有兩種寫法:一是使用期限(사용기한,未開封時可使用的最後日期),二是開封後使用期間(개봉 후 사용기간,開蓋後可用多少個月)。用第二種寫法的產品,必須同時印上製造日期。所以標籤上只有一個日期,就是使用期限;見到開蓋罐圖案加「12M」之類的數字,再配一個製造日期,就是開封後使用期間。
這個規定來自韓國《化妝品法》第 10 條1。以下分五步教你看清楚。本文只講怎樣讀標示,不講批發到貨時應剩多少期限。
第一步:分清是使用期限還是開封後使用期間
《化妝品法》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款把「使用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間」列為必須標示的事項,同項但書規定,標示開封後使用期間時必須同時標示製造日期。所以標籤上一定是以下其中一種:
左右滑動查看全部。
| 寫法 | 標籤上的樣子(示例) | 意思 |
|---|---|---|
| 使用期限 | 사용기한 2028.05.10 / EXP 2028.05.10 | 不論開封與否,在此日期前使用 |
| 開封後使用期間 | 開蓋罐圖案內寫 12M,另有 제조일자(製造日期)2026.04.15 | 開封後 12 個月內使用,並附製造日期 |
表中日期和月數只是示例,實際格式(點、連字號、英文縮寫等)各品牌略有不同。
韓國法制處「易找生活法令」網站的 公告2 指出,2012年《化妝品法》修訂後,不只外盒,連容器本身也必須標示使用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間。
第二步:韓國化妝品到期日怎樣看?先看日期次序
韓國內銷標籤一般以「年.月.日」排列,2028.05.10 即 2028年5月10日,很多還會加上英文 EXP 或 USE BY。
出口版就要小心。歐盟化妝品法規 Regulation (EC) No 1223/2009 第 19(1)(c) 條3 要求最短保存期以「月、年」或「日、月、年」的次序標示,前面加上「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」字樣或符號。所以同一韓國品牌的歐盟版包裝,可能寫成 05/2028 或 10.05.2028。看錯次序,計剩餘期限可以差幾個月,先確認標籤是為哪個市場而印。
第三步:看開封後使用期間圖案
開封後使用期間通常印在一個開蓋面霜罐圖案內或旁邊,以數字加 M(月)表示:6M 是 6 個月,12M 是 12 個月,24M 是 24 個月。多數韓國品牌用的圖案與歐盟法規附件 VII 的 PAO(Period After Opening)符號相同,海外買家一般都認得。
記得同時找製造日期。開封後使用期間只說明開蓋後可用多久,並沒有說未開封可以存放多久。大量入貨的話,應向供應商或品牌確認未開封保存期,不要自己估。
兩地規則亦有分別:歐盟只容許最短保存期超過 30 個月的產品以 PAO 符號代替日期;韓國則由廠商在兩種寫法中選其一。
第四步:容器和外盒都要核對
即使有外盒,容器本身仍須印有產品名稱、營業者商號、製造編號和使用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間(第 10 條第 2 項)。外盒和容器日期不一致,就拿批號問供應商。軟管和細罐的資料,多數印在封口壓邊或底部。
10 毫升或 10 克以下的小容量產品,可以省略很多標示,但使用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間不能省,迷你裝也一樣要有。
第五步:對照你銷售地的標示要求
讀懂韓國標籤之後,再看你的市場是否接受這種標示。例如賣到歐盟的產品如只印開封後使用期間,就要有證據證明最短保存期超過 30 個月。各地規定以當地監管機構的指引為準。
其他法定標示項目,可參考 韓國化妝品標籤標示規定;出口版和內銷版包裝的分別,見 韓國化妝品出口版內銷版分別。
相關文章:韓國化妝品標籤標示規定 · 出口版 vs 內銷版
註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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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法制處,화장품 포장(용기)의 사용기한 표시의무제 등이 실시됩니다.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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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,Regulation (EC) No 1223/2009, Article 19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