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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粧品產品登錄怎麼做:韓國化粧品輸入台灣的 PIF 與 GM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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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 · 7 節
  1. 第一步:確定負責登錄的台灣輸入業者
  2. 第二步:了解特定用途化粧品取消後的變化
  3. 第三步:在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完成登錄
  4. 第四步:建立產品資訊檔案,委任安全資料簽署人員
  5. 第五步:確認製造場所符合 GMP
  6. 同時留意動物試驗規定
  7. 小結

化粧品產品登錄是韓國化粧品輸入台灣的第一關:由台灣的製造或輸入業者,在供應、販賣前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食藥署)的平台完成產品登錄;同時要建立產品資訊檔案(PIF),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評估;製造場所也要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GMP)。自 2024年7月1日起,台灣不再區分「特定用途化粧品」,防曬、染髮等產品與一般化粧品適用同一套制度;PIF 和 GMP 則自 2026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。

法律依據是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1。

第一步:確定負責登錄的台灣輸入業者

第 4 條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的製造或輸入業者,應在化粧品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,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。登錄主體是台灣的製造或輸入業者,所以韓國品牌要透過台灣輸入商辦理,韓國方面負責提供登錄和 PIF 所需資料。經香港公司供貨時,同樣要由台灣端的輸入業者完成登錄。

第二步:了解特定用途化粧品取消後的變化

過去防曬、染髮、燙髮等特定用途化粧品,製造或輸入前要先申請查驗登記、取得許可證。不過第 5 條第 7 項規定,相關條文自 2018年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後停止適用;衛福部亦宣布,自 2024年7月1日起化粧品不再區分一般與特定用途,改為單一管理制度(見衛福部新聞稿2)。因此現時把韓國防曬輸入台灣,要做的是產品登錄和 PIF,而不是另外申請許可證。

第三步:在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完成登錄

衛福部說明,產品登錄制度讓主管機關掌握市售產品,消費者也可在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3查詢產品資訊。登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、成分、製造場所和輸入業者等,韓國供應商要提供準確的全成分和製造商資料。韓文成分轉換見化妝品成分 INCI 名稱。

產品登錄有效期為三年,期滿仍要供應、販賣的,應在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登錄4。成分規定亦有更新:全氟/多氟烷基物質等 9 項禁用成分自 2025年1月1日起實施5,2025年11月6日公告修正的「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」則自 2027年10月1日生效6。

第四步:建立產品資訊檔案,委任安全資料簽署人員

衛福部要求製造或輸入業者建立產品資訊檔案,並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從原料到成品評估安全性。PIF 不是認證,也不是上市前核准,而是產品安全、品質和功效的佐證資料。PIF 自 2024年7月起按品項分階段實施,2026年7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化粧品,但免辦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除外(見衛福部 2024年6月26日公告7)。

PIF 需要配方、安定性與微生物測試、安全評估和製造資料,沒有韓國工廠配合很難完成。一般內容可參考產品資訊檔案 PIF。

第五步:確認製造場所符合 GMP

第 8 條規定,經公告種類的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,國外製造場所亦同。依衛福部 2024年6月28日公告8,GMP 分三階段實施:2024年7月1日起適用於防曬、染髮、燙髮等原特定用途化粧品的製造場所;2025年7月1日擴及嬰兒用、唇用、眼部用等產品;2026年7月1日起涵蓋其餘所有化粧品製造場所(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除外)。宜及早向韓國供應商索取 GMP 相關文件(見 CGMP 與 ISO 22716 比較)。

同時留意動物試驗規定

依同法第 6 條,自 2019年11月9日起,化粧品業者在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其成分的安全性評估,除符合法定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外,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,違反規定的化粧品不得販賣,詳見韓國化妝品動物測試規定。

小結

  • 登錄主體是台灣的製造或輸入業者。
  • 2024年7月1日起不再區分特定用途化粧品,單一制度管理。
  • 上市前完成產品登錄,建立 PIF 並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評估。
  • PIF 與 GMP 自 2026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。

SEONGWOO GLOBAL 在首爾和香港各有一家公司,向海外買家供應韓國護膚品。台灣輸入業者如需韓國產品,可由以下頁面查詢。

相關文章:產品資訊檔案 PIF · 韓國化妝品動物測試規定 · 各地防曬法規比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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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釋

  1.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  2. 衛生福利部,113年7月1日迎接全化粧品時代 開啟管理嶄新扉頁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  3. 衛生福利部,113年7月1日起 化粧品不分類 迎接管理新時代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  4.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  5. 衛生福利部,114年1月1日起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及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  6.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,修正「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  7.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,訂定「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」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  8.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,訂定「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」,核實於 2026-10-25。 ↩

作者 SEONGWOO GLOBA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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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· 條文和動物試驗:許可制停止適用的依據由第 5 條第 6 項改為第 7 項;動物試驗禁令原寫為全面禁止,現改為適用於在台灣進行的安全性評估,並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有限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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